


保障内容 | 保障金额 |
旅游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 | 200000元 |
旅游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到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20000元 |
乘客意外伤害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七座以下(含七座)的客车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 | 100000元 |
乘客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七座以下(含七座)的客车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10000元 |

1. 本保单适用都邦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17版)-(都邦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7](主)007号、附加旅行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09632522018012400022、驾乘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都邦(备—意外)[2014](主)4号。
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以后按90%给付医疗保险金。
3. 本产品项下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万元,旅游意外医疗保额2万元。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驾驶或乘坐意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万元。自驾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七座以下(含七座)的客车。
4. 本保单仅承保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保险责任。
5.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意外身故保额以保险监管部门规定为限。
6.每位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7.本特别约定与保险合同所附条款相悖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本特别约定未尽事宜,以保险合同所附条款为准。

1、每位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2、被保险人年龄仅限出生180天-70周岁(含)。
3、未成年人累计意外身故保额以保监会规定为准。
4、保险起期可自由选择,但最早只能是投保当日次日零时。
5、本产品自驾车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七座以下(含七座)的客车。
6、本保单仅承保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保险责任。
7、24小时客服电话:95586
8、投保成功后我司将通过邮件的方式将电子保单发送到您的邮箱地址,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
9、本产品所有的页面文字描述为展示作用,具体保障方案等信息以购买成功后生成的保单为准,都邦保险保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解释权利。


